(2017)川1304执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浩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在南充晟达PTA项目部的应收工程款250000元,但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