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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高伟、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等与西宁华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高伟,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华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高伟,1974年12月16日,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地址:西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360号1栋3层,法定代表人冯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省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广西一建大厦,法定代表人蒙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华闽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2号,联系方式:186XX****XX法定代表人范某。上诉人韩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慧宁审判员  杨旭东审判员  陈玉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