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赵明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赵明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8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伊春市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洪英,职务清收业务员。被告:赵明明,女,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赵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桂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