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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欣杨与徐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欣杨,徐启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75号原告:于欣杨,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徐启永,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欣扬诉被告徐启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欣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代理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