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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玉辉与姜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辉,姜传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768号原告:王玉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宝,系大连庄河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传文,男原告王玉辉诉被告姜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