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与陈世清、陈超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陈世清,陈超永,刘成,陈克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852号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地址:单县龙王庙镇龙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2MA3CBP8W4H。法定代表人:孙军港,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系该社主任。被告:陈世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陈超永,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陈克兢,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世清、陈超永、刘成、陈克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