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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迪朝、白存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迪朝,白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72号申请人薛迪朝,男,汉族,1952年2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白存宁,男,回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薛迪朝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白存宁所有的豫H×××××号小型轿车一辆。为此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迪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存宁所有的豫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闫同峰审判员  梁慧娟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