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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甲舵与唐瑞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舵,唐瑞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甲舵,男,1978年9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唐瑞威,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张甲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唐瑞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35万元,案件受理费3725元,执行费519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唐瑞威公积金149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