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清木、朱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清木,朱丹红,陈钢洪,林巧兰,陈磊,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767号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186号第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60149U。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燕,女,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珍,女,该单位员工。被告:陈清木,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朱丹红,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钢洪,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巧兰,女,1977年8月14日,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XX,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木、朱丹红、陈钢洪、林巧兰、陈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陈清木、朱丹红、陈钢洪、林巧兰、陈磊、XX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23元,减半收取计9412元,由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富人民陪审员 陈 文 波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琳(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