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袁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爱红,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泽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袁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赵爱红、孙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至3月21日期间,袁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江南公寓2号楼2单元12楼东户,多次组织杜某、郭某、扈某、苗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1171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了袁某的违法所得6100元。上述事实,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光盘复制说明、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人景某、李某、王某、杜某、苗某、扈某、郭某、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袁某的辩护人辩解,袁某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袁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供被告人袁某作案用监控显示器、监控探头、扑克、发牌机、记账本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由扣押机关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袁某的违法所得105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