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克诚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克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181号罪犯周克诚,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塔门监狱五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1996年9月26日作出(1996)温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克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农一刑执字第341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周克诚假释。罪犯周克诚在假释考验期间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兵一刑执字第2038号刑事裁定,撤销罪犯周克诚假释,收监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4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周克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克诚在2015年、2016年、2017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5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克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周克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