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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玲与盛宝钗、吴维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盛宝钗,吴维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686号原告:郭玲,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宝钗,女,194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吴维汉,男,193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玲与被告盛宝钗、吴维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玲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