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玲与盛宝钗、吴维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盛宝钗,吴维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686号原告:郭玲,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宝钗,女,194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吴维汉,男,193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玲与被告盛宝钗、吴维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玲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