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30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凤春、李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凤春,李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302之一号申请人:石凤春,女,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李宝全,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县。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30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因双方私下和解,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宝全驾驶的豫B×××××轻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佳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