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邢雷与李祥趣、王凤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雷,李祥趣,王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2260号原告邢雷,男,1968年3月2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李祥趣,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王凤仙,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原告邢雷诉被告李祥趣、王凤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祥趣、王凤仙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25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利息月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二被告拖延给付,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祥趣、王凤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以及未结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26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祥趣、王凤仙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李祥趣、王凤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二被告拖延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祥趣、王凤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以及未结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26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在案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祥趣、王凤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到款并出具借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李祥趣、王凤仙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李祥趣、王凤仙经催告后未能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承担履行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祥趣、王凤仙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邢雷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26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李祥趣、王凤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