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治利、杨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治利,杨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被执行人杨治利,男,生于1967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杨恩利,男,生于1972年10月26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治利、杨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杨治利偿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元及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8114.97元,合计37614.97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杨治利承担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为15.5176‰);三、杨恩利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0元,由杨治利、杨恩利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杨治利、杨恩利均未按期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治利、杨恩利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治利与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