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秀艳与尹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艳,尹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244号原告:胡秀艳,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被告:尹鑫,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胡秀艳与被告尹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秀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秀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秀艳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