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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秀艳与尹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艳,尹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244号原告:胡秀艳,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被告:尹鑫,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胡秀艳与被告尹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秀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秀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秀艳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