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印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闯,吉林省梨树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印闯驾驶吉GU8**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新华路与杨某1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印闯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01.6mg%100ml,印闯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印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印闯驾驶吉GU8**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新华路与杨某1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印闯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01.6mg%100ml,印闯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印闯于1986年11月6日出生。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交通事故平面现场草图,证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印闯的准驾车型为C1,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4、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鉴(理化)字[2017]139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印闯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6mg%100ml。5、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的白洮公交认字[2017]第001001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印闯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无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的证言:2017年1月26日15时左右,我们一家三口人准备去长青批发市场,我丈夫杨某1驾驶汽车,行驶到兵器城家园北门时我听见我丈夫说:这小子要干啥啊,我在后排向前看,看见一台黑色“奇瑞”轿车逆行开过来,等我老公把车快要停稳时,这台车就撞到我家车前面了,撞完以后车里的气囊都出来了,我就蒙了。下车我就看见这台轿车里面的司机不动弹了,我说不行就打120吧,刚说完不一会这名男子就下车了,下车以后就到对面的郁金香宾馆走了,边走边对我们说,你们报保险吧。等他进宾馆以后我们就给交警打电话了。2、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7年1月26日,我们一家三口人准备去长青批发市场,我父亲杨某1驾驶汽车,我坐副驾驶,我妈坐在后排行驶到兵器城家园北门时我听见我爸说:这小子要干啥啊,刚说完这台车就撞到我家车前面了,不一会这名男子就下车了,下车以后就到对面的郁金香宾馆走了,边走边对我们说,你们报保险吧。等他进宾馆以后我们就给交警打电话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2017年1月26日15时左右,我们一家三口人准备去长青批发市场,我驾驶汽车,行驶到兵器城家园北门时我看见一台黑色奇瑞轿车逆行开过来,我把车快要停稳时,这台车就撞到我车前面了,撞完以后我们一家三口就下车了,马上就报警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印闯的供述:2017年1月26日下午,我驾驶×××号小型轿车从胜利吉府出来准备去李霞超市,我开车沿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我车上只有我一个人,我行驶到郁金香宾馆门口时,用几档,开多快都记不住了,也不知道怎么撞上别人车的,当时喝多了什么都记不住了。撞完之后我到对面的小宾馆去洗脸,等我洗完脸以后交警就来了,发现我喝酒就给我带到交警队来了,与我发生交通事故的是一辆白色轿车。本院对被告人印闯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印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印闯犯危险驾驶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印闯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6mg%100ml,属于醉酒程度较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印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毕建英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