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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少文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620号之一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你们公司与陈少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被执行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杜红波工资、79000元,案件执行费1085元。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附:执行款汇入账户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