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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顶平诉被告杨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顶平,杨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195号原告:刘顶平,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飞,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刘顶平诉杨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