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顶平诉被告杨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顶平,杨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195号原告:刘顶平,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飞,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刘顶平诉杨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