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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德淼、王文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淼,王文波,王旭辉,刘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88号申请人:杨德淼,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成武县。被申请人:王文波,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王旭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刘明生,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王文波、王旭辉、刘明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2)成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