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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267、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国华、王继友与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华,王继友,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67、113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华,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继友,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皮军,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关于周国华、王继友与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周国华、王继友与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皮军以其同住成员家属皮翔购买的位于驻马店市明珠港湾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皮军以其同住成员家属皮翔份购买的位于驻马店市明珠港湾。二、被执行人皮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皮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