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凤恩、王建华等与李凤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恩,王建华,李凤芹,刘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4民初251号原告曹凤恩。原告王建华。被告李凤芹。被告刘洋。原告曹凤恩、王建华与被告刘洋、李凤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凤恩、王建华、被告李凤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凤恩、王建华诉称,2011年8月2日,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楼房一处(被告没有为该房办理房产证)。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住房买卖协议书、购房收款收据及房产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房屋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与财产纠纷。房屋交接后,房屋产权全部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方行使该房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016年,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原告多次要求无果,故诉至法院,一、请求依法判令坐落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小区××楼××单元××房产归二原告所有;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被告李凤芹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愿意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刘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曹凤恩、王建华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拟证实2011年8月2日,原告从被告手中购置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坐落、交易价格、房屋过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住房买卖协议书及购房收据,拟证实原告所购买房屋来源的合法性;3、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拟证实刘金福与李凤芹离婚时将涉案房屋(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赠与其子刘洋所有,李凤芹享有居住权,该离婚协议已经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被告李凤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李凤芹对二原告提交的1至3号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间所举1至3号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根据采纳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刘金富与李凤芹(本案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刘洋(本案被告)。1998年11月16日,刘金富从鹰手营子矿危房改造管理委员会购得房产一处(具体位置: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小区××楼××单元(××)9号房)。2004年8月11日,刘金富与李凤芹在离婚协议中将该套房屋赠与其子刘洋所有,并约定李凤芹享有居住权。同年8月11日,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公证处对该份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2011年8月2日,被告李凤芹、刘洋以1000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卖与本案原告曹凤恩、王建华,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交接后,该房屋的产权归乙方(原告方)所有,甲方(被告方)积极配合乙方(原告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在实际入住后,被告至今也未能协助原告将该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现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中营小区2号楼3单元9号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入住管理使用至今,现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中营小区2号楼3单元(五层)9号楼房一处归原告曹凤恩、王建华所有;二、被告刘洋、李凤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曹凤恩、王建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曹凤恩、王建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曹锡芬人民陪审员 苏煜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