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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鸿江、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鸿江,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鸿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华,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鸿江因与被上诉人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卷宗显示,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崔鸿江在《广州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居住登记地址“荔湾区中南街海南社区海南赤岗东约99403”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2016年11月1日,该邮件查单显示“多班投递无人签收无法投递成功,正发往处理中心做退件处理”。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在新华网向崔鸿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并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原审法院第二十一法庭缺席开庭审理。原审法院仅向崔鸿江居住登记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退件后,在未向崔鸿江的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宵河××村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作出判决,属于违法缺席判决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鸿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欢审判员 庞智雄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