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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唐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16号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骆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危晶红,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唐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