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康婷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炳瑜塑料管件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康婷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炳瑜塑料管件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762号原告:义乌康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柳青工业基地二期拥军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丁予坚。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俏娜,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炳瑜塑料管件厂,经营场所:义乌市北苑柳青工业基地二期。经营者:王喻芳,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青、吴淑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康婷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炳瑜塑料管件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树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康婷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康婷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义乌康婷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炜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