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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福中与胡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中,胡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679号原告:朱福中,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胡林方,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朱福中与被告胡林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福中负担。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