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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宗仲、张孝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宗仲,张孝飞,李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宗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孝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李素群,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张孝飞、李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孝飞名下位于铜陵市铜官区铜霞新村54栋302室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