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舒帅帅与李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帅帅,李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帅帅,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曼,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本院作出(2016)皖1226执13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莫维超在银行的存款8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