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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红刚与赵建贵、赵盼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刚,赵建贵,赵盼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271号原告:赵红刚,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赵建贵,男,甘肃省环县人。被告:赵盼盼,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刚与被告赵建贵、赵盼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红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现车辆已经开回,其放弃损失赔偿,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赵红刚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