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执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薛永胜与贺存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胜,贺存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永胜,男,汉族,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贺存信,男,汉族,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薛永胜与贺存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存信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绥德县城关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贺存信中国农业银行绥德县城关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划拨、解冻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