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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周国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周国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318207。负责人:贺春林,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湛韬,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国明,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周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国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敏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