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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813号原告:石某。被告: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石某与被告苗某自愿离婚;二、在原告石某处的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石某所有,在被告苗某的处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苗某所有。原、被告无其他婚前个人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三、在协议达成时,原告石某给付被告苗某5000元,当即过付;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源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