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813号原告:石某。被告: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石某与被告苗某自愿离婚;二、在原告石某处的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石某所有,在被告苗某的处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苗某所有。原、被告无其他婚前个人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三、在协议达成时,原告石某给付被告苗某5000元,当即过付;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源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