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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李义、葛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李义,葛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937号原告:王迎春,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义,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葛兴东,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春诉被告李义、葛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冠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