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李义、葛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李义,葛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937号原告:王迎春,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义,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葛兴东,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春诉被告李义、葛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冠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