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盼盼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盼盼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497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盼盼,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盼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赵盼盼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8时30分,被告人赵盼盼驾驶沪D×××××重型仓栅式货车顺S329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郸城县丁村乡刘营桥路口处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由张都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张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赵盼盼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都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道路交通事故拍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盼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盼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