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宝杰、张花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杰,张花珍,乔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481-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杰,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花珍,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乔香红,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49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花珍及申请执行人杨宝杰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证明请求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花珍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2号楼11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13××71)及申请执行人杨宝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东段南侧(房产证号:04××4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