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799刘成清与仲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清,仲济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799号原告:刘成清,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仲济学,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刘成清与被告仲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成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清撤回对被告仲济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清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