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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增广与谢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广,谢鹏,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广,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执行人谢鹏,男,汉族,住威海市金猴绿色花园。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2016)鲁10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谢鹏的部分银行存款,余款由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