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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喻庆新与王春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庆新,王春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452号原告喻庆新,男,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春花,男,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了原告喻庆新与被告王春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闳力进行审理。因喻庆新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庆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闳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光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