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喻庆新与王春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庆新,王春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452号原告喻庆新,男,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春花,男,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了原告喻庆新与被告王春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闳力进行审理。因喻庆新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庆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闳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光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