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502006999104021),住所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7o室之四。法定代表人:陈鹏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宇,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月,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0139-6),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舞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10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处罚预告书。本院2017年3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3月15日和2017年6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2017年3月29日和2017年6月27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银行、车辆、不动产和国土)。2017年8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舞路16号进行调查,但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不在此地。2017年8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谈话,他表示目前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南京塔爱格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10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卫方审 判 员 孙 捷审 判 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