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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乐,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乐于2017年4月8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丽都皇冠假日酒店门前,与唐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并用手将唐某某驾驶的黑色奥迪牌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629元。被告人李乐于2017年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损失现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乐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李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