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道磊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道磊,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463号原告:董道磊,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董道磊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董道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道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董道磊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