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与黄凌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黄凌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民初388号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新梅,任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塔城地区额敏县启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573773284R。被告黄凌翔,男,汉族,年龄不详,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凌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因为被告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