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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诉泸州铧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泸州铧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余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9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住所地龙马潭区。投资人:袁德辉。被申请人:泸州铧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余小华。被申请人:余小华,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铧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余小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以袁德辉所有的位于南光路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铧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余小华所有的价值86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被申请人泸州铧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余小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税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