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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红印与韩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印,韩义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398号原告:高红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韩义峰(韩意锋),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印诉被告韩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红印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