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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邹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强,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住金堂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邹强通过电话联系,在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速8酒店附近路段,向一名河南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2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25.5克)。当日22时许,邹强携带上述毒品在厚街镇赤岭村大围新苑附近路段等车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并当场搜获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袋。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邹强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邹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