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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冷小庆、曾文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冷小庆,曾文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11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振鑫,公司员工。被告冷小庆,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曾文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冷小庆、曾文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第二、三项诉讼请求,调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冷小庆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确认租赁物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冷小庆、曾文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