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特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群、王斌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群,王斌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特502号申请人:王群,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王斌富,男,194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王群与被申请人王斌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案。申请人王群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群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