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西安佳靖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麦特尔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佳靖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麦特尔物资有限公司,陈杰,陈建文,陈建立,房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佳靖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麦特尔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杰,男。第三人陈建文,男。第三人陈建立,男。第三人房阁,女。本院在执行西安佳靖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靖公司)与陕西麦特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特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佳靖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杰、陈建文、陈建立、房阁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因佳靖公司与第三人陈建文达成���议,第三人陈建文自愿代替被执行人麦特尔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佳靖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佳靖物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靖喻人民陪审员 王巧娥人民陪审员 樊答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