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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龙林继与汤琴、张波、湖南富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林继,湖南富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波,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龙林继。被执行人湖南富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汤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林继与被执行人汤琴、张波、湖南富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后,认为(2015)芙民初字第3002号调解书确有错误。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出具(2016)湘0102民再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芙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雅军审判员  汤金钟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