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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立辉与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辉,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辉,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乡新胜村。被执行人:孙林,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安市财源镇新建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辉与被执行人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2573.42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为申请执行人陈立辉司法救助人民币22500元,已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陈立辉放弃73.4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弓 禹 更多数据: